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宠物狗伤人引起纠纷,洛浦司法所巧妙调解

| 【记者 韩春华】【编辑 方珧】 | 2023-07-22 16:55:48





近日,洛浦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宠物狗伤人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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宠物狗冲撞人,产生纠纷


高某与钟某均居住在洛浦街某小区。今年6月,高某在小区遛狗,宠物狗突然挣脱牵绳冲撞到钟某,令钟某受惊吓摔伤。随后,高某送钟某到医院并垫付医疗费,后钟某要求高某支付各项经济损失,高某分文未赔。于是,两人一起到洛浦司法所申请调解。


司法所调解员在接收到此案后,详细听取双方陈述,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没有争议,但对赔偿金额有分歧而且互不相让。


调解员向高某详细讲解民法典有关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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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解员耐心调解促和谐


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解释后,高某知道自己确实有赔偿责任且对赔偿金额也有重新的评估,但碍于面子,他仍然犹豫不决。调解员及时捕捉有效信息,抓住邻里关系这个关键点,提醒高某大家是邻里关系,又同处在一栋楼,低头不见抬头见,若一直拖下去,双方的关系也必将破裂,不利于日后的相处,有可能还会因此造成新的矛盾隐患。


经过调解员多次晓之以理,动之以情,阐明道理的劝导,高某愿意经济补偿4.7万元给钟某,并主动向钟某道歉,表示以后一定会吸取教训,遛狗时严加看管。至此,这起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,两家人当场握手言和。



该纠纷是典型的饲养宠物伤人纠纷,事情虽小,但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发邻里纠纷。洛浦司法所落实贯彻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立足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,真正做到“小事不出村居,大事不出街道,矛盾不上交”,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“第一道防线”作用。

普法知识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”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: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”


消息来源:洛浦司法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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